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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分红与项目跟投激励政策梳理

发表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277

导读(核心结论):

1、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政策的合规性是涉及科研人员激励方案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2、科技项目分红激励方式已经有明确的指导政策,在科技型国有企业中的应用也较为成熟。国有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科技项目分红的条件

3、科技项目跟投作为创新型的激励方式,政策方向是鼓励的,只是目前缺乏相应的指导文件。也因此操作空间大,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适合的实施方案。

一、科技项目分红的政策梳理

采用项目分红模式必须充份考虑政策的合规性,首先要对政策要点系统梳理,内容包括实施条件、激励原则、激励对象、激励额度、分红考核、分红期限六大方面。

1、实施条件

◕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

2、激励原则

◕坚持效益导向和增量激励原则,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经营业绩状况,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

◕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从企业人才激励现状和用工市场化程度出发,建立健全以成果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学评价科研团队,个人业绩的基础上,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

3、激励对象

◕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按照国家规定分红激励每次激励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参与分红的技术技能人才占总分红人数比重一般不低于60%。

备注:具体政策来源名称为文章结尾。

4、激励制度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5、分红考核

◕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方式开展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应当结合企业科技创新以及项目实施情况,从以下维度约定年度考核指标。

(一)项目财务类指标,如项目收入增长率、项目投资回报率、项目净利润增长率等。

(二)项目创新类指标,如项目专利和知识产权数量、项目获奖情况等。

(三)项目管理类指标,如项目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新增项目合同数(额)增长率、合同履约率等。以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若不采取一次性激励的方式,原则上也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制定激励有效期内的考核办法。

6、分红期限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以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作为提取基数,按约定或规定比例提取激励额度,原则上一次性激励到位。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形成的投资收益作为提取基数的,按照约定或规定比例提取激励额度,原则上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作为提取基数的,应当按照股权激励有关规定约定相应激励额度、比例和其他事项。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按照约定或规定比例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激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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